買賣共有土地房屋要符合土地法34-1嗎?
土地房屋買賣是常有之事,可是假如你名下擁有的不動產是透過繼承而來,除了你之外還有其他共同繼承人,那麼情況就會變得比較複雜。
如果你因為急需資金或其他問題需要出售手中共有的土地房屋,那首先你必須知道相關法律規定,如果需要出售完整土地房屋必須符合土地法34-1條規定,那手中只有持分而非完整產權的話,還可以進行買賣嗎?
土地法34-1條內容
土地法第34-1條主要是針對共有土地房屋若要進行買賣或其他處分時的相關規範,主要內容有:
1.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
2.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、變更或設定負擔時,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;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,應公告之。
3. 第一項共有人,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,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。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。
4.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
5.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,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、縣(市)地政機關調處,不服調處者,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,屆期不起訴者,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。
共有土地房屋可以買賣嗎?
呈上面土地法34-1條的規定,共有人是可以針對土地或房屋進行買賣或其他處分(貸款)的,白話來說就是共有土地房屋可以進行買賣。不過有個前提,假如你的不動產繼承方式為【公同共有】,那麼就必須先得到其他人同意,或者是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的話,不用獲得其他人同意也可以行使相關權益。但是在對房屋土地進行處分時,需要事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才可以。
可以只賣單獨持分嗎?
在土地法34-1條第四點中提到,共有人如果是出售自己應有部分時,其他共有人可以擁有優先承購權,也就是說基本上持分是可以單獨進行買賣的,並沒有一定要完整產權才能夠出售。
當然,如果你真的擔心沒辦法針對持分單獨進行買賣,也可以設定產權分割,這樣一來它在法律上就屬於完整的產權,你仍然可以對其進行買賣或其他處分。
持分房屋土地的買賣流程
如果你想針對房屋土地進行買賣,無論是完整產權還是單獨持分,買賣流程大致如下:
1. 向代書洽詢土地房屋買賣方案(如果產權不完整,銀行不會承作該案,因此僅能找代書或民間貸款公司)。
2. 代書協助尋找買家,同時查詢賣家土地房屋的價值。
3. 代書提供買賣雙方價格。
4. 買賣雙方皆同意該價格,進入正式買賣程序(簽約、過戶等)。
5. 將款項撥款至賣方帳戶,交易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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